宽限期的起止是什么时候

Amanda 发布时间:2024-03-24 01:33:07 热度:301

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所给出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起始日期为某年保险缴费日或者保险公司催缴保费日,60天后即为终止时间;如果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则根据其规定而定。

保险合同只要还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保险效力,且需要在2年内申请保单复效才有用。

设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未能如期交纳续期保费,大多并非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时交纳,而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客观而未按时交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进一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数量,若大多数保险合同因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则会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也会使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障彻底消失,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短期保险是没有保险宽限期的。